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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苹果”被指抄袭都是“旋律”惹的祸?

日期:2017-12-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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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指出,曾风靡全国的神曲《小苹果》涉嫌抄袭俄罗斯音乐家肖斯塔科维奇创作的第七交响曲《列宁格勒》。上述网友的质疑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那么,《小苹果》是否涉嫌抄袭《列宁格勒》?要回答这一问题,并不轻松。因为这不但涉及到音律鉴赏,还涉及到音乐作品的侵权比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目前,在音乐作品的创作和表演中,存在不少知识产权纠纷,其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擅自修改他人音乐作品词曲而引发的侵犯修改权的著作权纠纷;二是未经许可表演他人音乐作品而引发的侵犯表演权的著作权纠纷;三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编曲”而引发的邻接权纠纷;四是因为旋律“撞车”而引发的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或者改编权的著作权纠纷。

一般来说,“旋律撞车”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从表面上看,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不令人满意。这是因为,人们对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
通过观察那些脍炙人口的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出现了两种现象。第一,音乐创作有意识地趋同,这是典型的故意侵权。对于此种情形,如果对他人的音律抄袭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根据不同情节就可能构成对他人音乐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各项合法权利的侵犯。例如,对他人音乐作品改编权的侵犯,表现为利用了他人原创作品的重要内容,即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得原有的特色旋律消失。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信息在人类大脑中以相互交织的网络形式存在,这种网络由节点和认知链条组成。节点上附着信息片段,认知链条则是各种信息片段相互联系的路径。较之普通事物,印象较深的信息(如某段旋律)由于对人大脑的刺激程度较为明显,因而大脑会对其各个属性和侧面都留下印象,就会有更多的认知链条。只要有关的某一信息节点被激活,就会唤醒人们对该段信息(旋律)的认知。这种行为虽无恶意,但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这是因为,著作权侵权的构成判定并不以恶意存在与否为构成的必要条件。

那么,具体而言,在音乐作品的侵权比对中,应当如何掌握判定标准呢?笔者认为,需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重视音乐专家的专业意见。对于作品尤其是艺术作品而言,判断其艺术性的高低或者相似程度存在诸多困难。正是因为对艺术的评判充满了敬畏,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相关的司法案例上一贯坚持谨慎的态度。因此,要充分重视音乐专家(即专家鉴定人)的专业意见。
第二,要区分不同情形采用灵活的“弹性标准”。具体而言,在侵权对比中,要综合考虑涉嫌侵权作品与原告音乐作品的相似程度,重点关注其中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对公众熟悉的段落进行了抄袭,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仍有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