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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日期:2017-07-31 来源:SHIPA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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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并不仅仅针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而是针对所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被告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其作为服务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其应尽的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这与被告阿里云公司辩称其不得擅自透露用户信息、无权擅自读取、透露服务器数据等确保用户数据安全并不矛盾。

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动卓越”)

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知)初字第827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乐动卓越是移动端游戏《我叫MT Online》的著作权人和开发运营商。2015年8月,乐动卓越接到玩家投诉,得知www.callmt.com网站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IOS版、安卓版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乐动卓越经比对发现,MT畅爽版游戏侵权人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的数据包,通过callmt.com网站非法运营获利;callmt.com网站经营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我叫MT》游戏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原告调查发现,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2015年10月10日、10月30日,原告两次致函被告,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直到起诉前,MT畅爽版游戏内容仍然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上。据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里云断开链接并停止为涉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判令阿里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阿里云公司辩称,一、(略)。二、被告云服务器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被告也并非MT畅爽版游戏的上传者和经营者,被告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理由:1.云服务器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属于技术底层业务,并不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2.云服务器业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义务。三、被告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观察】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本案共涉及四个争议焦点。

一、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即原告是否为网络游戏《我叫MT Online》的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系从北京七彩公司处取得了《我叫MT》动漫作品独占许可的游戏改编权,其是《我叫MT Online》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基于上述权利,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该游戏著作权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二、《我叫MT畅爽版》是否为侵权盗版游戏且该游戏是否储存于被告提供的服务器中

(一)《我叫MT畅爽版》是否为侵权盗版游戏

根据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并经当庭比对查看,《我叫MT Online》与《我叫MT畅爽版》两款网络游戏,除了游戏名称略有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兑换价格、选区名称、支付方式存在区别以外,两款游戏在游戏图标、人物形象、游戏界面、游戏规则、游戏中的文字等方面均完全相同。能够证明www.callmt.com网站所提供的《我叫MT畅爽版》系盗版《我叫MT Online》的游戏。

(二)《我叫MT畅爽版》游戏是否存储于被告提供的服务器中

根据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提交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105号和(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123号两份公证书,原告乐动卓越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Wireshark软件获得了存储《我叫MT畅爽版》游戏的服务器IP地址,经查询后发现相关的服务器IP地址均属于被告阿里云公司所有。本院对上述公证书的效力进行了确认,其公证过程及结果客观、真实、有效,应当认定涉案的服务器属于被告。

三、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原告是否将有效通知送达到被告

首先,原告乐动卓越公司发送通知的方式是否合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向被告阿里云公司网站客服就他人架设私服问题进行了投诉,并按照被告网站客服提供的邮箱发送了通知,应认定为原告以被告认可的方式进行了投诉,故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并未使用被告网站便捷通道进行投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该通知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原告乐动卓越公司在通知函中写明了其是《我叫MT Online》游戏的著作权人,并提供了企业信息、版权证明及盗版游戏的服务器IP地址。第三,该通知是否送达到被告。原告乐动卓越公司两次书面通知被告阿里云公司相关事宜,两次通知分别以不同的方式送达被告,通知中包括了权利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权属证明,虽然原告在通知函中没有明确对于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但该通知函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足以包含其对该通知真实性负责的内容。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构成有效通知。

(二)被告业务性质及主观过错认定

被告阿里云公司答辩称,云服务器业务属于技术底层业务,并非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也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2条中所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基于云服务器业务服务的性质、方式和法律对保护商业秘密、隐私权的强制要求,被告并不负有审查云服务器存储内容的义务和擅自读取云服务器租用人存储于云服务器数据信息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阿里云公司仅是将服务器租赁给他人使用,租用人直接上传需要存储的内容,无需通过被告审核,因此被告经营的并非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并不仅仅针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而是针对所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因此被告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其作为服务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其应尽的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这类措施不仅仅包括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内容,也包括向相关服务器租用人询问相关情况、将权利人的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的服务器租用人,并根据租用人的反应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这与被告阿里云公司辩称其不得擅自透露用户信息、无权擅自读取、透露服务器数据等确保用户数据安全并不矛盾。而纵观全案确认的事实,被告阿里云公司对于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有消极态度,从原告第一次发出通知,到诉讼中被告采取措施,被告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阿里云公司的不作为,造成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的扩大,损害了原告作为《我叫MT Online》游戏著作权人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阿里云公司在诉讼中已将涉案的服务器主机关停并提供了相关租用人的信息,且被告服务性质决定了其客观上无法事先知晓并控制他人租用其服务器继续提供盗版游戏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告乐动卓越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其因被告阿里云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而扩大的具体损失数额,故综合以下具体因素予以酌定:1. 《我叫MT Online》游戏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被告主观过错程度,首先,被告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且事先并不应知或明知盗版侵权游戏存储于其服务器中;其次,被告对于其不作为导致原告损失扩大存在过失;第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措施,避免了原告损失的继续扩大,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但过错程度一般;3.被告承担责任的时间应当从其接到原告通知时起,到其采取措施时止;4. 被告虽然未直接从盗版游戏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其通过租赁涉案的服务器间接获利,且盗版游戏的长期存在必定对正版游戏运营商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理应对其中一部分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公证费用属于原告乐动卓越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应当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一、阿里云赔偿乐动卓越经济损失25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 240元。二、驳回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