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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引版权疑案

日期:2016-12-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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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籍汇编作品《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引发了一场版权官司。因认为2014年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下称中华书局)影印出版的《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共6册)所署“金毓黻等”并非真正作者,金毓黻是为该书写过一篇序言的出版者,而该书前5册真正的作者应是金毓黻的亡友董众,中华书局此举侵犯了董众的署名权,董众的长女董大一一纸诉状将中华书局诉至法院。董大一同时还认为,1938年,兴亚印刷株式会社出版的《文溯阁四库全书要略及索引》全文转载了董众所撰《文溯阁四库全书运复记》(该文刻在沈阳故宫博物院文溯阁院内的石碑上,记述了1925年《文溯阁四库全书》自北平运回沈阳的全部过程),中华书局将《文溯阁四库全书运复记》内容编成《钦定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附录,收入《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第6册,侵犯了原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中华书局将该书前5册作者署名更正为董众;将署名“金毓黻等”编纂的《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下架,停止销售;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等。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古籍提要起纠纷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虽然1935年出版的《钦定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一书并没有著作权人署名,但有证据证明董众是《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的原作者。

  首先,1931年奉天省教育会立的《文溯阁四库全书运复记》石碑碑文记载了董众辑录撰写《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的故事。其次,《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与《文溯阁四库全书要略及索引》两部著作确切地记述了董众辑录了《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的时间、地点,董众的工作状态以及董众借取蓝本、抄书制书,《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成书、整理比对、运复沈阳、展览展示全部过程。此外,《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第6册中的《文溯阁四库全书运复记》,具有“法库董众撰”署名,是董众为《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作者的直接证据。

  原告认为,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纂改的权利。中华书局影印出版的《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第6册就是侵犯原著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例证。在第6册的前半本(第4071页至4221页),是1935年辽海书社版《钦定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的第32册《钦定四库全书书名索引》《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与总目异同表》《聚珍版提要与四库本提要异同表》;后半本(第4233页至4536页)是1938年兴亚版《文溯阁四库全书要略及索引》。中华书局将两部出版时间不同(分别为1935年、1938年),著作权人不同(前者无著作人署名,后者为国立奉天图书馆编),出版社不同(前者为辽海书社,后者为兴亚印刷株式会社),内容完全不同(分别为书前提要和要略)的独立书籍混搭编排,侵犯两书作者的原意,有损两书原有的模式形象,侵犯了书籍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否侵权存争议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很难让人相信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被告虽然承认董众对《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做了大量的保存、抄录等工作,但是这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被告还认为,中华书局出版的《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是影印作品,而影印就是对在先出版物的一种再现行为,要忠实于原著。对此,中华书局在编辑过程中基本上忠实于1935年辽海书社版《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等。至于2014中华书局版的《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为何署上“金毓黻等编纂”,被告给出的理由是,中华书局参考了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1999年版《金毓黻手定本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书中有“金毓黻等编纂”字样,于是中华书局也在书中署上了“金毓黻等编纂”的字样,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判断古籍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通常使用署名推定原则,即谁是作者就署名为谁。如果古籍汇编作品未标明作者,但某人的后人认为古籍汇编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某人,需要进行充分举证。举证的内容通常包括书证和物证,其中书证涉及原稿、书信、回忆录、日记、奏折、其他作品记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