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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例”案件之《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

日期:2017-08-09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法官、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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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北京法院“首例”案件专题展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开展。此次专题展集中展示了北京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一大批具有开创示范意义和广泛社会影响的“首例”案件。

在知识产权案件展区,观众可以点击电子屏上的两段音乐——赫哲族民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和郭颂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感受它们的相似之处。这种轻松的方式使参观者寓学于乐。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2003) 高民终字第246号 

【审判机构】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王范武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梁立君(一审)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周翔(二审) 

“首例”意义 

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件,开创性地确立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中涉及的权利主体、侵权判定、法律责任等重要规则,以判例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的空白,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主管机构和国内知识产权专家的高度评价,促进了国内立法工作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

案情简介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形成时间和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狩猎的哥哥回来了》。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原告赫哲族乡政府诉称:《乌苏里船歌》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曲调改编完成。涉案赫哲族民间曲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上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伤害了每一位赫哲族人的自尊心和民族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十万元,精神损失十万元。

被告辩称:《乌苏里船歌》是郭颂、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的创作手法共同创作的。该作品使全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的民族为世界所了解。目前全国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是其中一个,他们无资格和理由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以《想情郎》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萧曲,并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的曲子又有歌词。郭颂坚持《乌苏里船歌》是其创作的歌曲,不同意原告的侵权指控。

审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的专业角度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技术分析鉴定。鉴定报告结论是:《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共同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属于赫哲族传统的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乌苏里船歌》作为一首脍炙人口、家喻户晓的民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7日判决:

一、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

二、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准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郭颂、中央电视台负担);

三、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

四、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各支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

五、驳回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郭颂、中央电视台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相同,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是适当的,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案法官谈首案

王范武(一审审判长) 原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副厅长、庭长、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职务 

与大多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具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绚烂异彩的文化,各个民族都流传下很多优秀、经典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是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此案的意义在于既保护了传统文化,又规范合理利用传统文化,此案直接推动了我国开展“民间艺术立法保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