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国际知产 > 欧洲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奥地利红牛蓝银颜色组合商标被欧盟普通法院认定无效

日期:2017-12-05 来源:WIPR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640.webp (78).jpg

提起红牛,许多人都会立刻想到超市中常见的金色罐装功能饮料。不过在欧洲,奥地利的红牛公司更为人熟知的则是瘦瘦高高的蓝银双色罐装饮料。奥地利红牛将这一外观申请了欧盟商标,但却引发了颜色组合商标是否能够注册的争议。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

当地时间11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EUGeneral Court)对红牛蓝银双色商标案做出判决,认定仅仅是两种颜色毗邻而无顺序排列的商标没有足够的精确性和一致性,是无效的。这一判决可能对未来欧盟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产生重要影响。

案 情

此次,法院是针对位于奥地利的红牛公司(Red Bull GmbH)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之间的T-101/15和T-102/15两起案件合并审理做出判决。案件涉及两件第32类“能量饮料”商品上的欧盟商标(EUTM)申请(下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其中一件申请于2002年,描述信息中声称“两种颜色比例约为50%-50%”,核准注册于2005年;另一件则申请于2010年,被描述为“两种颜色将被等比例应用,且相互毗邻”,核准注册于2011年。

在EUIPO(2016年前称“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认为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而将其核准注册后,一家位于波兰的公司OptimumMark于2013年和2011年分别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称“仅仅两种颜色并列而没有形状或轮廓,本身就不能足够精确地满足(第207/2009号《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下称《商标条例》)第4条的)要求”。

2013年10月9日,EUIPO负责商标撤销事务的部门表示,争议商标“仅仅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抽象上的并列,且没有轮廓”,依据《商标条例》7(1)(b)条款,认为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予以注册,认定争议商标无效。

红牛随后向EUI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2014年12月4日,EUIPO第一上诉委员会(FirstBoard of Appeal)维持了这一裁决。于是,2015年4月,红牛继续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欧盟普通法院同意欧洲商标权人协会Marques以参加诉讼人(intervener)身份参与到该案诉讼程序中支持红牛。2017年3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欧盟普通法院观点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根据商标条例,如果颜色和颜色组合是一个符号,能够以图形表示,且能够将申请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区分开来,则该颜色和颜色组合可以注册为商标。

欧盟普通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欧洲法院于2002年对Sieckmann诉德国专利商标局一案(Sieckmann V 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 Case C-273/00 [2002] ECRI-11737)做出的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气味商标注册条件的判例。该案中,申请人Sieckmann欲在第35、41和42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一种“带有肉桂气味的水果香脂”气味商标但因无法以图样表示而被驳回。在该案上诉中,欧洲法院明确道,商标可由本身非可见的标志构成,只要其可以使用图片、线条和字符进行图形表示,并且该图形表示须清楚(clear)、精确(precise)、完整(self-contained)、易得(easily-accessible)、明了(intelligible)、耐久(durable)和客观(objective)。

欧盟普通法院在此次判决中称,正如Sieckmann案及其后判例所述,争议商标图形表示“必须清楚、精确、完整、易得、明了、耐久和客观”。法院认为,这意味着“一个符号必须总是清楚无误地、一致地、长久地被感知”。

此案当中,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认定红牛标志的图形表示“允许两种颜色的多个不同组合”,并认为所附描述“未能以预定、一致的方式对两种颜色的顺序排列方面做进一步的精确”,是正确无误的。法院称,这一立场与欧洲法院在Heidelberger Bauchemie案中的裁决是一致的。在HeidelbergerBauchemie案中,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商标必须是“被预定的一种系统化的、具有一致性的排列组合”,明确驳回了“以任何形态组合的特定蓝色和紫色”商标的申请,因为这样的颜色关系描述缺乏精确性和一致性。

然而,法院认为顺序排列的描述对于颜色组合商标来说并不总是必需的,只有在该图形表示不能明显体现该排列的情况下才是必需的。

红牛在对EUIPO上诉委员会决定的质疑中,还提出了其他理由。红牛称,由于审查员接受了该申请以及EUIPO此前的做法,所以红牛有理由期待该商标是有效的。不过法院表示,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比一家私营企业的合理预期更重要。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红牛的上诉,维持了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红牛仍可就这一判决结果向CJEU上诉。

评 论

作为Marques代理人的德国泰勒信律师事务所(Taylor Wessing)合伙人Roland Mallinson透露,Marques协会对此判决表示失望。

“我们支持红牛的案件,因为我们相信,原先的决定错误地将已由于广泛使用而被证明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的注册标准设定得太高了。虽然实际上每个人都知道这样的标志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今天这一维持原决定的结果,令保护两件特定颜色的组合事实上变得不可能。”

据Mallinson表示,他还特意通过身着著名的红黄双色的伦敦马里波恩板球队队服,努力向法院强调这样一个观点。“维护单一颜色的独占权利比维护颜色组合的仍然要容易,这是不合逻辑的。Marques协会渴望看到对法律的解释,以在这起案件以及根据新的规则允许这样的注册。”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0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的欧盟商标条例,已经将对商标图形表示的有关要求从中移除。Mallinson也提到了这一点:“根据新条例规定,申请人不再有义务以图形表示标志,且承认‘所见即所得’(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