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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报》采访徐新明律师:奥运冠军叶诗文孙杨遭抢注

日期:2012-08-13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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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伦敦奥运会赛场上,各项比赛正进行得如火如荼。而另一场比赛——奥运市场商战也激战正酣。

    

    毫无疑问,产品商标成为各大企业手持的利器,奥运会成为了各品牌营销的大舞台。
    
    本次伦敦奥运会开幕之前,奥组委已经设下众多关卡,保护赞助商利益,上演史上最严酷的“商标保卫战”。财大气粗的世界知名品牌成为赞助商后,便成为重点保护对象;有的小型企业看准奥运商机,纷纷抢注相关商标,谋求商业利益。
    
    “过了公示期后,我会把这个商标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叶诗文,我相信她和她的团队会把这个商标经营好。”注册“叶诗文”商标的成都花博卉园艺有限公司老板陈毅向媒体表示,他目前没有精力、金钱和时间去运作“叶诗文”这个商标。
    
    在伦敦奥运会上名声大噪的泳坛猛将叶诗文和孙杨肯定没有想到,两人的姓名早在去年8月就已经分别被四川成都、河南郑州的两家企业作为商标进行申请。其中,商标“叶诗文”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不久后将成为合法注册商标。
    
    奥运红人姓名遭抢注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创办的中国商标网显示,四川成都花博卉园艺有限公司将“叶诗文”注册为25类商标,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游泳衣、游泳裤、防水服、海滨浴场用品等。这一商标于今年7月20日通过初审,目前正在公示阶段。
    
    据了解,成都花博卉园艺有限公司注册于2006年,主要提供室内观叶植物花卉租摆,以及园林绿化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游泳完全不沾边。
    
    在业内人士看来,抢注了“叶诗文”、“孙杨”商标的企业明显有利用运动明星之名炒作的嫌疑,名人商标的炒作价值远胜于实用价值。陈毅在提到有人质疑他的动机时说:“我抢注了‘叶诗文’商标,但并没有伤害叶诗文本人的意思。她是一个游泳天才,我也很喜欢她。”
    
    “在注册‘叶诗文’的时候,我也没想到她能一下子得两块奥运金牌。”陈毅说。他只在2010年看过一次叶诗文的比赛,当时叶诗文才14岁。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陈毅就比较看好她,觉得叶诗文以后肯定能参加奥运会,但真没想到她能成为奥运冠军,还是中国游泳历史上第一位奥运双冠王。
    
    陈毅坦言,现在很多人在关心自己注册“叶诗文”商标的事情。“我怕给生活带来影响,希望低调处理。”他说。
    
    不过,有专家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叶诗文若想要拿到“叶诗文”商标,首先要获得一个服装类或者游泳衣类的营业执照。
    
    在本届奥运会勇夺400米自由泳、1500米自由泳项目冠军的孙杨,他名字的商业价值也没能逃过商家敏锐的“嗅觉”。河南鸿盛健康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早就提出申请“孙杨”商标,申请类别也是25类商品,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服装、运动衫、制服、游泳衣等。不过该商标目前还没有通过初审。
    
    不只是姓名被用作商标被抢注,打开购物网站,在孙杨夺得本届奥运会第一块金牌后,就有商家开始将网站的一些图片换成了孙杨在奥运会现场的图片。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朱东升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所以对于“叶诗文”和“孙杨”两个商标,包括利害关系人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只要他们认为这两个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徐新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申请“叶诗文”、“孙杨”注册商标是否侵权,要看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应的运动员是否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已成为公众人物。鉴于文字、姓名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好的姓名数量更为有限,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使用姓名的权利,因此,姓名相同者比比皆是,同一姓名不可能、也不得由某一个人独占。如果相关的运动员在其姓名商标被申请注册之前尚未成名,不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其姓名没有和该运动员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则他人申请注册该姓名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侵权。反之,如果相关的运动员在其姓名商标被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成名,或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其姓名已经和该运动员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则他人申请注册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侵犯了该运动员的姓名权。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的商标投入使用,将会误导社会公众,从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以叶诗文和孙杨为例,他们刚刚在奥运会上取得冠军,都成为了名人。人们也有可能认为上述两个商标盗用了他们的名字,但是仅据此就提起异议,恐怕很难得到商标局的支持。”朱东升告诉记者说,“因为这两个商标在申请之时,孙杨和叶诗文个人的知名度还不高,公众可能并不熟悉这两个人。还有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中国,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所以很难举证这两个商标的文字和他们的姓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对于这两个商标在公告期内是可以提起异议的,但是否会得到商标局的支持,我个人认为并不乐观。”
    
    对此,朱东升建议,如有企业或个人提起异议,有两种方式可以考虑:一是异议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并附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另一种方式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起异议,也是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并附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异议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新明提醒,如果上述侵权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则运动员可以自该商标核准之日起5年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相关人应提前申请注册
    
    在日益激烈的商业战争中,谁能抢先一步占得先机,就有可能获得最终胜利。然而,在国内,商标抢注更是成为一种新的商机,成为一种投资形式。面对巨大的商业利润,甚至还孕育出一群“职业商标抢注人”。
    
    朱东升告诉记者,商标抢注事件早有发生,并且随着人们商标权利意识的增加,商标抢注事件也会越来越频繁,在国外也经常发生。
    
    他举例说:“苹果公司分别在2004年和2005年花高价从富士通公司和新泽西一家公司购买了‘iPad’商标。”
    
    商标抢注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商家为获取市场份额的一种手段。
    
    “对于商标抢注事件,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商标抢注有益于引起公众对商标使用权的关注和兴趣,激发企业和公众对商标使用的重视并且促进权利人积极注册自己的企业商标,制定商标发展战略。”朱东升说,“但就《商标法》立法本意来说,商标抢注的行为是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的。”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法》明确要求,商标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加以使用的。为了打击商标抢注的投机行为,商标局还出台了规定,要求商标申请者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如果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那么,就是违背了商标的本意,也不能实现商标的区分功能。
    
    “所以,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关键在于引导。”朱东升告诉记者,对于专门以投机(资)为目的的申请行为要加强审查和管理,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同时,企业要增强商标意识,重视商标的价值并积极注册和维护好自己的商标。
    
    其实,同样是体育名人保护和自己有关的商标,NBA赛场上挂起旋风的林书豪则英明许多。在林书豪一战成名之后,不少人想接着这阵“旋风”大发横财,贩卖与“林书豪”相关的周边产品。
    
    然而,打着小算盘的商人并没有得逞,因为林书豪已经委托律师抢注了“林来疯”、“林书豪”等商标,防止自己巨大的商业价值被侵犯。林书豪抢注商标的举动广受业界褒奖,称其不仅在球场上英明,更在球场外体现了别样睿智。国内体育界冉冉升起的明日之星们,应该学习保护知识产权的成功案例。
    
    徐新明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说:“运动员自身要有维权意识,随着自己的体育比赛成绩及知名度不断提升,最好及早将自己的姓名在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当发现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后,要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侵权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