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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版权行业疑难案件频频发生,业界热议

版权疑难案件如何破解?

日期:2017-12-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刘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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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总是与创作形式和传播形式的变化息息相关。12月16日,2017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在京举办。会议发布了2017年度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网络直播游戏行为的定性、喷泉喷射效果等新类型作品的性质认定,也涉及到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确定等,集中反映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对于版权保护带来深远影响。


热点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是疑难案件。对于疑难案件,立法者往往没有清晰的本意,更没有通过文本明确示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如何尽量统一裁判标准,并且统一到一个合理的认识上来?这引发了司法界、学术界以及产业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认为,目前我国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何保证统一到相对合理而不是错误的认识上来,还需要从法解释学上构建起科学的方法论。李琛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坚持以文义解释优先,对于立法本意的分析并不当然高于文意的分析,在文义的确没有给出指引的情况下,则应通过价值还原找到立法一以贯之的价值,最后还是要依托文本,发掘对旧有规则进行新的解读的可能性,而不是创制新的规则。


“价值还原要从现有立法技术或理论通说中推导出一个价值共识,这是处理疑难案件的关键,就好比在分岔路口找到了一致的方向。如果方向一致,向北50米和向北100米的差异,是属于可容忍的误差;但若方向不对,就会出现一个往南一个往北的结果。”李琛解释说,比如在作品类型和权利内容方面,所谓的“立法空缺”意义是不一样的。在作品类型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例示性的,当一个客体经分析具有可版权性,即使不能纳入有名作品之列,也可以归为示例之外的其他作品。但权利内容一般不是例示性的,权利的范围是立法者划定私权和公有领域的界限,作品上的利益并不必然构成权利,出现所谓的空缺也不能当然地解读为疏漏。因此,在面对新型案件时,对于新权利的确认要比对新作品的确认更为慎重。还比如模糊领域的立法取向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对照法律文本进行判断时,出现了两可的情形,就应从立法的倾向性中找答案。实用艺术作品和邻接权都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单设的规则,但是因为实用艺术作品涉及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两个领域,著作权立法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价值取向是限制保护的,而单设领接权是为了对于不具有独创性的客体进行拓展保护。因此,当一个实用艺术品其作品性有争议时,可以倾向于不当作作品保护,而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这类客体,不能因为邻接权的单设而提高了作品的保护标准。


近年来,有不少版权案件因为涉及到新技术新模式,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和公众朴素的价值判断出现了较大偏差。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认为,在司法审判中,“高要高得上去,低要低得下去”。“高要高得上去”,是指法官的裁判要讲求方法论。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要注重法律解释所固有的逻辑而不是法官自认的逻辑。面对新的技术与现有法律难以匹配的情况,特别是现有法律可能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时,应该秉承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低要低得下去”,则是指大众的判断标准和接受程度。近年来的著作权纠纷出现技术化倾向,无论是进行作品比对还是法律的解释适用都强调技术层面的判断,进而创设了一些技术标准术语。


“两个音乐作品像不像,两幅画像不像,两个电视剧是不是雷同,为什么不能把一般的观众读者的判断融入到我们的判断中呢?”张晓霞认为,著作权司法审判不能仅限于专业内的讨论,还要考虑社会意识接受的程度。法官应采用老百姓的判断标准,这样才能筛选出可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评价标准。


除法理探讨外,论坛上,与会者围绕古籍点校成果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用户数据究竟该如何保护等行业热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